婚姻暴力是家務事嗎?以社工人員介入的角色與立場論之

勵馨基金會社工督導 杜瑛秋

 

  曾經有一位婦女告訴我下面這一段話:「以前我被打得很嚴重時,我到處打電話求救,但是都沒有人願意幫助我,即使我被打得半死,也沒有人救我,我自殺好幾次,後來我才知道原來有這樣的婦女機構可以協助我,現在我已經離婚,終於脫離我先生的暴力控制,現在和孩子過得很快樂、、。」的確,家庭暴力防治法未通過實施前,絕大部分遭受婚姻暴力的婦女,不管求助非正式支持系統(例如親人、朋友、同事、鄰居等)或正式支持系統(警政、社政、法院、律師、醫療等),都很少得到善意的回應,不是被周遭親友的極力反對或被他人投以異樣的眼光,認為該婦女一定做錯事,遭到配偶的管教,就是被斥為家務事,不願提供任何的協助或給予公平的審判,將她們推回充滿暴力控制的生活環境。86年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87年保護令正式實施後,婚姻暴力不再是家務事,而是犯法的行為,家庭暴力終於得以正式進入公領域公開地討論,並依法需建立家庭暴力防治網絡,而法令中保護令制度更猶如一道護身符般,給予受暴老人、婦女、青少年、兒童的人身及心理安全的保障。

 

     家庭暴力防治法賦予社政主管機關很多權責,社工專業人員需提供被害人所需之服務,包括協助申請經濟補助、協助聲請保護令、陪同出庭、陪同就醫、報警、安排庇護所,提供心理諮商、提供就業諮詢、、、等服務項目。因為婚姻暴力絕大部分發生地點為家庭中,有時有親人在場目睹,有時卻沒有,社工人員為了瞭解受暴婦女其婚姻暴力的歷史、產生的因素、過程、求助的情形、身、心理的創傷程度、需求的服務等,以未接觸施暴者前提下,必須與受暴婦女密切地接觸,甚至深入受暴婦女的生活經驗。                                       

 

    也許有人會對社工人員只接觸受暴婦女和只聽信單方的陳述,不聽被認為施暴者的陳述感到質疑?而社工人員協助婦女連結各項資源時,也經常受到其他相關單位的質疑,認為社工人員不應單憑婦女的陳述或有傷單就認定配偶的不是,應該詢問發生的原因。事實上,社工人員協助受暴婦女是基於該婦女是否有暴力的事實外,還會瞭解其暴力的歷史,運用專業評估該婦女的暴力情形。例如曾經有受暴婦女的配偶表示「會打老婆是因她負起照顧孩子的責任、煮菜沒煮好、跟別的男人講話、孩子沒管教好、跟公婆頂嘴、亂花錢,或是以這是我的家務事,那是我的老婆及小孩,如何對待他們是我的事、他是我老婆,我什麼時候要性行為,她就要給我、、等」做為暴力的藉口,卻忽視了解決衝突的方式有許多種,打人、威嚇及威脅的方式應該不是唯一途徑,妻子不是丈夫的財產、孩子也不是父母的財產。另一方面,社工人員協助受暴婦女時,除了以受暴婦女的人身安全緊急程度為優先協助外,還需依社工專業的職責規定告知其應有的權益、相關的社會資源後,才由受暴婦女自行決定其要接受的服務項目與內容,社工人員無法也無權替其做決定。然而,絕大部分施暴者得知受暴婦女有社工人員協助時,直覺就認為社工人員會教壞受暴婦女或破壞家庭的完整,會教唆、慫恿受暴婦女反抗自己的命令、離婚、離家或採取法律行動,、、等,進而對社工人員產生敵意、仇視、甚至有威脅、恐嚇及騷擾的行為出現,卻忽略受暴婦女渴望安全、平靜的家庭生活環境的希望與決心,忽略了自己應該對暴力負責的責任、代價。社工人員在婚姻暴力保護工作中絕不是受暴婦女懲罰配偶的工具,也不是扮演仲裁者、懲罰者或慫恿者的角色,更無法介入家庭糾紛、與施暴者對話,掌握家庭關係完整是否的關鍵人物,而是扮演陪伴者、增權者、倡導者、諮商者以及諮詢者、、等角色。

 

     實務及研究上發現,遭受婚姻暴力的婦女,大部分先會向非正式系統求助,其中以婆家及娘家為主,其次才向正式系統求助,例如警察、社政、醫療等、、單位,而其求助的動機絕大部分想藉由這些體系阻止暴力的再發生,希望能過著安全、每天不需自己及孩子過著提心吊膽的生活罷了!因此她們會想盡辦法阻止暴力的嚴重程度,及盡其所能維持家庭關係的完整性。就以聲請保護令為例,許多受暴婦女聲請保護令時,幾乎都有一段為其不短的受暴史,雖然得知可透過保護令制度保護其及子女的人身安全,但是,在擔心一旦上法庭後可能會遭致配偶的憤怒、否認及關係的破裂、婆家的不諒解的前提下,往往使得是否要聲請保護令有很大抉擇困難的產生(例如受暴婦女考慮是要人身安全還是要關係的破裂、配偶是否會報復、是否會看不到孩子、證據是否足夠、、)和焦慮。我們實務上發現,聲請保護令的婦女可分為三群,第一群是下定決心不再接受暴力,決心脫離暴力環境的婦女,此類群的婦女比例上佔少數;第二群是聲請保護令後,視配偶是否有繼續施暴而決定是否要離開暴力環境的婦女;最後第三群是想不出其他辦法阻止配偶暴力,不僅期待透過保護令能遏止配偶暴力行為,還希望繼續居住家裡,維持家庭完整的婦女。可見大部分聲請保護令的婦女是以期待施暴者停止暴力行為,恢復家庭生活安全為主,並非以離婚為主。

 

    但是,當受暴婦女想盡辦法維護其及子女的人身安全,期盼回到家庭維持家庭關係完整時,絕大多數施暴配偶卻不願有所改變,採取報復、、等不理性的行為,反而將受暴婦女往外推,加速受暴婦女脫離家庭的決心。以下從一位婦女陳述中可印證上述內容:「原本想說聲請保護令回家後,先生能夠不要再打我,我想好好過生活、教小孩,沒想到回家後,她開始對我報復,冰箱不准我用、床不准我睡、不斷告訴孩子要給她轉學、等,直到有一天我看到他在紙張上寫說要同歸於盡,我嚇到了,我才想要帶孩子離開他」。

 

    最後,婚姻暴力的產生有許多複雜的因素與背景,社工人員的介入也絕非扮演破壞家庭的劊子手及離婚專家,社工人員介入是有社會工作專業的價值倫理、知識、態度及技巧基礎,而每位社工人員皆需要受過專業的訓練,才能提供專業的服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cavt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