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pr 02 Mon 2012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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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23 Wed 2011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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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起 巡迴全台的幸福講座開跑囉!! (共七場次,詳見內文─基隆場資訊)
- Oct 23 Sun 2011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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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一百年─婦幼保護的願景與實踐」研討會報名名單公佈
- Jul 26 Tue 2011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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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暴聯盟網站全面更新,懇請您的支持!
- Aug 24 Wed 2011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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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後治療座談會 8月18日性侵害犯罪防治立法政策暨學術系列座談會
- Aug 19 Fri 2011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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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大事紀
聯盟大事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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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19 Fri 2011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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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理監事當選名單
第二屆理監事當選名單
職 稱 | 姓 名 |
理 事 長 | 周清玉 |
副理事長 | 賴美惠 |
副理事長 | 張錦麗 |
常務理事 | 蔡鈴蘭 |
常務理事 | 高鳳仙 |
理 事 | 李維倫 |
理 事 | 許福生 |
理 事 | 陳秀峯 |
理 事 | 徐慧怡 |
理 事 | 鄭瑞隆 |
理 事 | 林明傑 |
理 事 | 嚴祥鸞 |
理 事 | 李素珍 |
理 事 | 沈采穎 |
理 事 | 岳珍 |
候補理事 | 王玲惠 |
候補理事 | 李麗芬 |
候補理事 | 洪錦芳 |
候補理事 | 陳怡璇 |
候補理事 | 李幸玲 |
監 事 | 朱容辰 |
監 事 | 陳啟峰 |
監 事 | 邱美月 |
監 事 | 陳賴美鈴 |
監 事 | 林順昌 |
財務長 | 蔡再本 |
- Aug 19 Fri 2011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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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達人,歡迎你加入我們!
本聯盟歡迎認同我們理念的志工,共同加入公益服務的行列!
一、 服務項目:
- Aug 19 Fri 2011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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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新聞,也要保護被害人 台灣防暴聯盟社工員 梁立群
- Aug 19 Fri 2011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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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眼割喉案回應: 求助無門的受害者 2008/07/10
挖眼割喉案回應: 求助無門的受害者
2008/07/10
台灣防暴聯盟企畫部副主任曾僑慧
最近幾則情殺事件的嚴重性,凸顯了暴力防治體制的失能及民眾對於自身人身的危機感不足。日前發生台北縣中和挖眼割喉命案,加害人於交往期間已顯示經濟不穩定、雙方爭吵不斷、咆哮被害人、及對於受害者行蹤常緊迫盯人。令人不忍的是,受害人亦曾因此向警局報案,然卻因尚未有肢體暴力行為而未被受理,錯失公權力及相關資源介入處理之時機,而枉送年輕生命。
從每年不斷攀升的家庭暴力通報件數,去年高達76755件,但是實際開案服務的件數卻始終未達50%,顯示其中有將近3.8萬的受害人極可能就是求助無援的案主。同樣地性侵害通報案件也年年增高去年通報件數已破7千、有7703件,未開案比例也有2成左右;至於認定不易的性騷擾案就更不用提。這些經過篩選、有紀錄的通報案都有可能成為求助無援者,那麼未成案的黑數恐怕更是難以估算?!
目前警政、社政、司法、醫療各級單位在沒有清楚的安全評估指標下,各體系缺乏一致性的被害者危機共識。通報單位的一線人員,諸如警察或醫療人員,甚至是家暴中心的社工人員,都只能憑經驗與直覺,來判斷被害人是否有安全的危機,以及是否需要社工前來緊急處理。以致人身安全防暴網路出現漏洞,求助者則多於各體系間奔走、嚴重者則在服務介入前喪失生命。
更重要的是,個人亦應學習人身安全的危機評估。根據社工實務經驗發現,若在親密關係交往階段,即發現施暴者的危險特質,包括擁有精神疾病;逃避性或依賴性人格;依賴物質,包括酒精、藥物等;以上精神及心理因素,加上伴侶提出分手時,非能自由掌控自身生活,包括當兵、坐牢、失業、罹患疾病等,則易採取毀滅性的手段以面對伴侶求去的事實。此外,若與前述人格特質之伴侶分手時,勿隻身碰面;言談中,當對方失去理性時,切勿堅持己見,亦勿以激烈的言語或肢體動作回應對方;個人居家亦應更換門鎖、密碼,以保障自身及家人安全。
兩個生命的殞落代表兩個家庭的痛心與遺憾,我們社會不該容忍此類事件成為常態,台灣防暴聯盟在此呼籲,相關單位應檢視暴力防治體系的運作缺失與疏漏,檢討相關法規及政策的落實、中央及地方防暴專責單位之組織編制等問題,以為國人打造全方位之暴力防治及安全生活環境。
- Aug 19 Fri 2011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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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空姐摸臀回應新聞稿 2008/06/06
華航空姐摸臀回應新聞稿
2008/06/06
針對日前被高度關注「華航空姐被美籍副教授摸臀六下」之性騷擾案件,經桃園簡易法庭五月十六日判決,處以罰金新台幣參仟圓整,台灣防暴聯盟針對以上判決表達三點聲明:
一、 針對此件犯行明確的案件,卻依然輕判結果,令人不解與遺憾;
二、 此判決無法實踐「性騷擾防治法」之立法精神,對於身體自主權的維護毫無助益;
三、 此案例依「性騷擾防治法」之25條第一項判決,該條文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此條文刑度過低,聯盟將朝提高法定刑度或設最低刑度之修法研擬。
防暴聯盟秘書長蔣月琴表示,此案如同之前襲胸十秒無罪之判決之翻版,判決結果不符合社會認知;同時,凸顯司法界對女性權益的捍衛不足,仍須努力。
- Aug 19 Fri 2011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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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暴三法的意義與省思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高鳳仙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高鳳仙
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農曆七夕當日,由勵馨基金會、雙福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台北市雙胞胎協會、台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處遇計劃協會、兒福聯盟、東吳大學安素堂、北安扶輪社、台大婦女研究室、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及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等十一個民間團體正式成立「防暴三法推動聯盟」,隨即積極展開各項推動法案的活動,如拜會立院四黨黨團、舉行記者會發表性騷擾網路民調結果、公布推動防暴三法有功人士名單等。
短短幾個月時間,聯盟的活動已經展現令人感動的成果,民進黨黨部經周清玉中常委提案後通過將防暴三法列為優先推動法案,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及台聯黨黨團均由黨團名義連署「性騷擾防治法」送立法院審議,由蔡鈴蘭委員召集之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在周清玉、黃昭順、侯彩鳳、陳麗惠、王昱婷、楊富美、鄭三元、李永萍等委員到場發言支持下,順利完成付委程序,並期待順利完成朝野協商,在本會期通過「性騷擾防治法」。
所謂防暴三法,除了「性騷擾防治法」外,還包括「連續性暴力修法條文」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條文」,防暴三法的主要目的在於保護遭受家庭暴力及性暴力被害人脫離暴力陰影,開創彼此相愛、互相尊重的安全生活環境。
性騷擾防治法係由現代婦女基金會委託筆者起草制定後,以經內政部組委員會逐條修改完成之條文為架構,再由筆者加以修改完成者。目前立法院審議中者有分別由葉宜津、秦慧珠及張蔡美等領銜提案的三個版本,以及立院四大黨團提案的二個版本,其立法精神在於賦予性騷擾之法律定義,課公私立機關機構應負起設立申訴管道及懲戒程序之法律責任,政府應設立專責機關處理性騷擾防治問題等,讓全民共同攜手防治性騷擾,其保護範圍不限於職場及校園,更擴及公共運輸場所、公園、戲院、餐廳等公共場所,以及教會、寺廟、育幼院、老人院、庇護所等專業服務場所。
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條文在立法院審議中之版本除了行政院之版本外,尚有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聯盟」制定而由周清玉委員、秦慧珠委員分別領銜提案之二個版本。民間團體版本係將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範圍擴及同居關係,並讓執行家暴防治工作之社工員、教師等可以為自己聲請保護令,且使保護令之執行程序更加完備。
連續性暴力修法條文,係「性暴力防治聯盟」委託筆者起草並經專家學者逐條審議通過後條文,其修法範圍包括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監獄行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監獄組織通則等法律。目前在立法院審議中者有由周清玉委員及高育仁委員分別領銜之二個版本。此法之立法目的是對於諸如華岡之狼等連續性暴力犯罪者,設立社區監控及強制治療制度、提高假釋門檻及廢除連續犯等,以防止再犯並維護大眾安全。
防暴三法是上述民間團體在政府沒有給予任何經費補助下,召集一群關心家庭及性暴力問題的熱心人士奉獻心力所完成的法案。在法案之制定與法案的推動上,民間團體曾歷經各種困難與阻礙,例如內部觀念的衝突與整合、彼此信任與合作關係的培養、與不同黨派立法委員的協調與整合、與行政機關的協商與角力等等,常常讓人感到十分挫折。不過,由於民間團體的默契與情感日益加深,還有立法委員不分黨派、性別的強力支持,再加上藍綠領導人的率先支持,又常使人感到非常鼓舞。
雖然不知防暴三法何時才可以完成立法,也不知道所通過的法案是否可以保全原先的立法精神,但憑著一點信心,一些盼望,期盼少數人的共同努力可以點燃國人對於受暴問題的關懷,如果再有信心一點,期盼經由眾人對於防暴議題的關注,可以搭起藍綠友誼的橋樑,再造族群融合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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