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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台防盟第96009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台防盟970029號函報請內政部核備修正發布第25條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防暴聯盟。英文名稱為Taiwan Coalition Against Violence。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關懷暴力防治為主,加強兩性平權、家庭溝通及尊重人權的教育及推廣,以增進社會大眾對防暴問題的認知,並建立整體暴力防治網絡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制定、推動及宣導防暴相關法規、政策及議題。

二、提供防暴相關申訴、轉介、諮詢、輔導及救助等服務。

三、增進民間團體與政府有關機關之監督、聯結及合作機制。

四、協助或扶助其他團體從事防暴業務或成立防暴團體。

五、與國外團體進行防暴有關之交流、合作及結盟等活動。

六、其他防暴有關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或向主管機關登錄之醫療或法律院所,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即為本會會員:會員應指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二、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之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即為本會會員。

三、        榮譽會員:凡熱心贊助本會,並對本會有顯著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得由理事會聘請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

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

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關,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聯盟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遞補或補選之理、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理、監事未滿之任期為止。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倘副理事長亦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均為無給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聯盟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聯盟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前項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叁仟元。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六年八月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
                        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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