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防暴聯盟舊站入口
無標題文件 聯盟網站更新中,04/02~06/30請點選進入替代網站
Loading

目前分類:關於聯盟 (15)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聯盟大事紀

 
 

 序號

日  期

事  件

165

2010/12/27

tcavt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第二屆理監事當選名單

職 稱

姓 名

 理 事 長

tcavt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為打造彼此相愛、互相尊重的安全生活環境,本聯盟致力於家庭暴力、性暴力等相關法規及政策之擬定及落實,並關心中央及地方防暴體制等問題,期能保護遭受家庭暴力及性暴力當事人脫離暴力陰影,為國人打造全方位之暴力防治及安全生活環境。

本聯盟歡迎認同我們理念的志工,共同加入公益服務的行列!

 

一、        服務項目:

(一)            行政志工:

(1)          行政服務-協助聯盟文書處理、行政庶務等。

tcavt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即便是新聞,也要保護被害人

 

2008/07/15

台灣防暴聯盟社工員 梁立群

 

  今日(97/07/15)中國時報A12社會版,有一則「變態夫妻性侵女童 法官判重刑」的新聞內容讓人恐懼!司法的判決上這對夫妻是有罪的,實無懸念。但一個新聞需要作的是報導,而不是判決;對於案情過度詳盡的描述,讓一個已經在案件中受傷的女童及家屬,被迫再一次的目睹自己受到傷害的過程、回憶親人所受到的傷害,不啻是另一種暴力傷害!而這是新聞報導該做的嗎!這是新聞倫理所允許的嗎!
 

tcavt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挖眼割喉案回應: 求助無門的受害者

 

2008/07/10

 

台灣防暴聯盟企畫部副主任曾僑慧


   最近幾則情殺事件的嚴重性,凸顯了暴力防治體制的失能及民眾對於自身人身的危機感不足。日前發生台北縣中和挖眼割喉命案,加害人於交往期間已顯示經濟不穩定、雙方爭吵不斷、咆哮被害人、及對於受害者行蹤常緊迫盯人。令人不忍的是,受害人亦曾因此向警局報案,然卻因尚未有肢體暴力行為而未被受理,錯失公權力及相關資源介入處理之時機,而枉送年輕生命。

tcavt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華航空姐摸臀回應新聞稿

 

2008/06/06

 

  針對日前被高度關注「華航空姐被美籍副教授摸臀六下」之性騷擾案件,經桃園簡易法庭五月十六日判決,處以罰金新台幣參仟圓整,台灣防暴聯盟針對以上判決表達三點聲明:

一、            針對此件犯行明確的案件,卻依然輕判結果,令人不解與遺憾;

二、            此判決無法實踐「性騷擾防治法」之立法精神,對於身體自主權的維護毫無助益;

tcavt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防暴三法的意義與省思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高鳳仙

 

  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農曆七夕當日,由勵馨基金會、雙福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台北市雙胞胎協會、台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處遇計劃協會、兒福聯盟、東吳大學安素堂、北安扶輪社、台大婦女研究室、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及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等十一個民間團體正式成立「防暴三法推動聯盟」,隨即積極展開各項推動法案的活動,如拜會立院四黨黨團、舉行記者會發表性騷擾網路民調結果、公布推動防暴三法有功人士名單等。

   

  短短幾個月時間,聯盟的活動已經展現令人感動的成果,民進黨黨部經周清玉中常委提案後通過將防暴三法列為優先推動法案,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及台聯黨黨團均由黨團名義連署「性騷擾防治法」送立法院審議,由蔡鈴蘭委員召集之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在周清玉、黃昭順、侯彩鳳、陳麗惠、王昱婷、楊富美、鄭三元、李永萍等委員到場發言支持下,順利完成付委程序,並期待順利完成朝野協商,在本會期通過「性騷擾防治法」。

 

tcavt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婚姻暴力是家務事嗎?以社工人員介入的角色與立場論之

勵馨基金會社工督導 杜瑛秋

 

  曾經有一位婦女告訴我下面這一段話:「以前我被打得很嚴重時,我到處打電話求救,但是都沒有人願意幫助我,即使我被打得半死,也沒有人救我,我自殺好幾次,後來我才知道原來有這樣的婦女機構可以協助我,現在我已經離婚,終於脫離我先生的暴力控制,現在和孩子過得很快樂、、。」的確,家庭暴力防治法未通過實施前,絕大部分遭受婚姻暴力的婦女,不管求助非正式支持系統(例如親人、朋友、同事、鄰居等)或正式支持系統(警政、社政、法院、律師、醫療等),都很少得到善意的回應,不是被周遭親友的極力反對或被他人投以異樣的眼光,認為該婦女一定做錯事,遭到配偶的管教,就是被斥為家務事,不願提供任何的協助或給予公平的審判,將她們推回充滿暴力控制的生活環境。86年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87年保護令正式實施後,婚姻暴力不再是家務事,而是犯法的行為,家庭暴力終於得以正式進入公領域公開地討論,並依法需建立家庭暴力防治網絡,而法令中保護令制度更猶如一道護身符般,給予受暴老人、婦女、青少年、兒童的人身及心理安全的保障。

 

     家庭暴力防治法賦予社政主管機關很多權責,社工專業人員需提供被害人所需之服務,包括協助申請經濟補助、協助聲請保護令、陪同出庭、陪同就醫、報警、安排庇護所,提供心理諮商、提供就業諮詢、、、等服務項目。因為婚姻暴力絕大部分發生地點為家庭中,有時有親人在場目睹,有時卻沒有,社工人員為了瞭解受暴婦女其婚姻暴力的歷史、產生的因素、過程、求助的情形、身、心理的創傷程度、需求的服務等,以未接觸施暴者前提下,必須與受暴婦女密切地接觸,甚至深入受暴婦女的生活經驗。                                       

 

tcavt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罰嫖不罰娼,從娼少女之安置規定違憲嗎?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性暴力防治聯盟秘書長 高鳳仙

 

  自從「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通過之後,有法界人士質疑該條例所規定之安置措施因限制從娼少女之人身自由而有違背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嫌,關於安置之釋憲案正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審理中,並引起各方高度關切。

 

一、安置依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只能由

 

tcavt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的心理變態者所為,而是普遍存在於社會中的現象;既然普存於社會,必有某些社會文化因素促成之。這類學者指出社會上因有「強暴迷思」、「男性活力迷思」等鼓舞男性而扭曲強姦被害人的偏差信念,使得強暴行為得以普遍存在於社會中 (Clark & Lewis, 1977; Burt, 1980; Bart, 1981)  

 

  ()綜合交叉觀:從強姦動機、是否有利於犯罪的機會、與對強姦行為的抑制力三者交互的作用來預測強姦行為的產生。以個人、情境、與早期經驗為架構,再與社會學習理論來交叉形成(參考圖一、圖二) (Finkelhor,1984; Russel, 1984; Koss & Dinero, 1988)  

 

  其實,上述四種觀點均不錯,各有其理論及實證上的依據,只是所探討與注意的方向不同,所以形成相似的現象。仔細分析,認為強姦者具心理病態性格這類研究所調查的樣本,多是在監服刑的強姦犯,這些樣本很可能具有較嚴重的病態心理。而研究社會文化因素論點的學者,調查的對象大多是大專男性學生,這些樣本雖顯示有較高的強姦意願,但與一般人無異,不能視之具心理病態。此外,時代背景的不同,不同開放的社會環境,皆導致看法的改變。各種種論點相輔相成,的確有些強姦犯具有心理病態,而有些強姦犯卻與正常人無異,不易視之為具心理病態傾向。無論如何,檢視強姦犯的心理特質,是有意義的。

 

tcavt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99年4月台灣接連發生兩起重大社會案件:「曹小妹妹與母共赴黃泉」、「女童被驗出毒品反應,緊急安置」,前者社工被批評為「救援態度不積極,有疏失」,後者則顯示「依規定緊急安置,卻無同時複檢還清白,造成女童與家人被拆散」;兩則訊息的共同點呈現制度、網絡上有疏漏,評估與追蹤「過與不及」,又缺乏配套措施,致使無法強化服務的品質,造成無法彌補的憾事。

  聯盟理事長周清玉認為「現行的防暴網絡失靈」,「曹小妹妹」的重大社會案件呈現學校通報之後,社工本應循兒童保護24小時內處理的原則,但因關鍵救援時刻適逢假日,危機資訊掌握/跨領域網絡連結不足(警方、校方、社工),致使未積極採取行動,錯失黃金救援期。防暴網絡機制形式上是存在,可是卻沒有落實完全,以致於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

  該案不僅提醒第一線人員要有高度的敏銳度及警覺性,特別是保護性業務人命關天,稍有不慎就會造成無法挽回的憾事。針對疏失進行檢討本是必須,但是關鍵在於保護性社會工作是助人的專業,處理各種類型、交錯複雜的人事物,最困難、最複雜,亦最危險,而實際執行的社工人力架構以大學剛畢業、新進的社會新鮮人、資歷較淺居多,缺乏生活歷練、工作經驗,故為承載保護性業務的負荷,更須完善的督導系統,在職訓練、養成教育亦應同步到位,徹底改善/提升工作條件,才能讓社工得以專業久任。

 

     「現行的防暴網絡失靈」則需全民共同監督與關心,我們的社會已不容許下一個曹小妹案件再發生。防暴聯盟長期關注人身安全議題,並檢視政府及相關單位在案件處理是否有疏漏,同時提供「0800-434-434貓頭鷹防暴申訴監督專線」,讓遭遇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但未經妥善處理的受害者有多元的求助管道,98年度經「0800-434-434貓頭鷹防暴申訴監督專線」求助者共計有418案,其中申訴類似曹小妹妹案件的疏失者涵蓋社政、司法、教育、衛生醫療、警政等體系的缺漏,包含:家暴受害人報案後,警察當家務事僅備案處理、加害人違反保護令警檢沒有強制羈押、通報後社工並未聯繫等。

  在要求「社政、警政、司法、衛生醫療、教育」單位進行緊密、責任聯繫的同時,也應重視服務通報、轉介後的延續性,提供個案/當事人全面且完整的服務,為尋求協助的個案/當事人謀取最大利益並將保護性業務的連結發揮至淋漓盡致才是當前我們所要努力的最大目標。

tcavt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母親節前夕,台灣防暴聯盟特舉辦0800434434貓頭鷹防暴申訴監督專線兩週年記者會,向各界說明防暴聯盟兩年來實際進行接線服務的經驗,並針對台灣防暴網絡提出具體建議。記者會除邀集公部門和學者專家針對專線進行討論,並且由一名實際接受聯盟協助的受害者的母親,親自說明專線存在對受害者的意義。

台灣防暴聯盟「0800-434-434貓頭鷹防暴申訴監督專線」執行報告指出家暴、性侵受害者認為台灣防暴機制運作有疏漏,致使人身安全無保障:

一、家庭暴力防治的現況

近2年經媒體揭露的20件重大家暴案件,有7件過去曾有家暴史(親友鄰居知曉),但從未接獲通報;另,聲請保護令後仍造成傷亡案件則有12件。而這只是媒體有掌握到的資訊,實際案件量恐是倍數增加。

    台灣防暴聯盟從「0800-434-434貓頭鷹防暴申訴監督專線」97年4月~至99年4月兩週年的執行成果發現,受害人申訴家庭暴力處遇不當的案件共有53件、申訴性侵害案件者有17件、申訴性騷擾案件則有1件,被申訴的對象包含社政、司法、警政、衛生醫療等部門。

  以家庭暴力的申訴案件為例,投訴社政部門作為或不作為致使權益受損者有27件,司法部門有20件,警政部門有10件,事由包含:以社政部門而言,(1)疑對案主有刻板印象,不提供服務;(2)認為缺乏主動性:通報後並無社工關切瞭解、社工未積極協助安置等;(3)加害人認為社政體系無服務管道,忽略其需求等。以司法部門來說,(1)除對保護令核定與聲請駁回等裁定結果不滿外,更反應法官問話方式略帶羞辱,讓被害人感到不舒服;(2)懷疑開庭紀錄不實;(3)認為聲請保護令蒐證不易,不該限制時效性等。警政部門,被申訴的事由則有:(1)警方處理家暴案件態度消極,認為是家務事;(2)認為警察處理家暴案件偏袒不公;(3)未協助聲請保護令;(4)案件調查過程草率且記錄過於簡易等。  

tcavt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支持「台灣防暴聯盟」

統一編號:
48941017

郵政劃撥:
50051975

戶  名:
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

於備註欄請註明姓名、地址,以便開立扣繳收據

銀行轉帳:
第一銀行南門分行007-172-10-109203

戶名:
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

※ 匯款後請來電確認

加入「台灣防暴聯盟」

 點選觀看 入會邀請函下載個人入會申請書下載團體入會申請書

tcavt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台防盟第96009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台防盟970029號函報請內政部核備修正發布第25條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防暴聯盟。英文名稱為Taiwan Coalition Against Violence。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關懷暴力防治為主,加強兩性平權、家庭溝通及尊重人權的教育及推廣,以增進社會大眾對防暴問題的認知,並建立整體暴力防治網絡為宗旨。

tcavt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高鳳仙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七夕情人節,勵馨基金會、雙福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台北市雙胞胎協會、台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處遇計劃協會、兒童福利聯盟、東吳大學安素堂、台北北安扶輪社、台大婦女研究室、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及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等十一個民間團體正式成立「防暴三法推動聯盟」。

  聯盟成立宗旨在於喚起國人及政府機關重視暴力防治問題、加強暴力防治政策,並促使立法院盡速通過尚在在立法院審議中之防暴三法:「性騷擾防治法」、「連續性暴力修法條文」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條文」,保護遭受家庭暴力及性暴力被害人脫離暴力陰影,開創彼此相愛、互相尊重的安全生活環境。 

  經過防暴三法推動聯盟之努力推動,再加上立法院不分黨派立法委員之齊心全力支持,防暴三法中之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條文、刑法修法條文終於在九十四年一月間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順利完成立法程序。 

  嗣中華民國婦女會總會、關懷文教基金會、台南市青少年生活關懷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四個團體陸續加入防暴三法推動聯盟,聯盟成員因防暴三法中已通過約三分之二法案,所以於九十四年決議將聯盟名稱更改為「台灣防暴聯盟」。

tcavt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