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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心理變態者所為,而是普遍存在於社會中的現象;既然普存於社會,必有某些社會文化因素促成之。這類學者指出社會上因有「強暴迷思」、「男性活力迷思」等鼓舞男性而扭曲強姦被害人的偏差信念,使得強暴行為得以普遍存在於社會中 (Clark & Lewis, 1977; Burt, 1980; Bart, 1981)  

 

  ()綜合交叉觀:從強姦動機、是否有利於犯罪的機會、與對強姦行為的抑制力三者交互的作用來預測強姦行為的產生。以個人、情境、與早期經驗為架構,再與社會學習理論來交叉形成(參考圖一、圖二) (Finkelhor,1984; Russel, 1984; Koss & Dinero, 1988)  

 

  其實,上述四種觀點均不錯,各有其理論及實證上的依據,只是所探討與注意的方向不同,所以形成相似的現象。仔細分析,認為強姦者具心理病態性格這類研究所調查的樣本,多是在監服刑的強姦犯,這些樣本很可能具有較嚴重的病態心理。而研究社會文化因素論點的學者,調查的對象大多是大專男性學生,這些樣本雖顯示有較高的強姦意願,但與一般人無異,不能視之具心理病態。此外,時代背景的不同,不同開放的社會環境,皆導致看法的改變。各種種論點相輔相成,的確有些強姦犯具有心理病態,而有些強姦犯卻與正常人無異,不易視之為具心理病態傾向。無論如何,檢視強姦犯的心理特質,是有意義的。

 

  許多學者企圖以分類來了解加害人,然而、在短時間內欲得知受訪者的心理特質,並非易事。故僅能從受訪者的言語,以及訪談時所觀察到的非語言行為,來其心理特質的部份。儘管如此,也是頗為表面的,對於受訪者複雜而深層的心理特質,未必能清楚了解。以下是最有名的Groth (1979),對於強姦犯 (Rapists) (被害者年齡通常在青春期以後)的分類,供大家參考:

 

權力型 (Power type):他們視強姦是提供一種實行支配、征服、力量、權力並控制被害人之方法。他們很少過度使用暴力,但常多有強迫之性幻想,或要對其性能力重新肯定。又可分權力肯定型 (Power Assertive type) 及權力再確定型 ( Power Reassure type )

 

憤怒型 (Anger type):他們常會想要傷害、貶抑、並羞辱被害人,並以突發滿足之暴力為重要指標。他們視強姦為懲罰與羞辱婦女的好方法,而也是發洩因被害人或其代罪羔羊而導致心理挫折的出口。此又被Groth稱為憤怒報復型(Anger Retaliation type)

   

虐待型 (Sadistic type):他們通常會造成被害人嚴重的身體傷害甚至死亡。他們會以色情化折磨被害人的儀式並在感受被害人痛苦上也常會變成色情化。在某些案例中,當攻擊者性喚起時,常也是其行為更暴力甚至導致謀殺的時候,攻擊的型態及被害人之特質常會是有其想要羞辱或毀滅的象徵。又被Groth稱為憤怒興奮型 (Anger Excitement type)

 

兒童性侵害犯或稱戀童症患者 (Child Molesters or Pedophiles) (被害者的年齡通常在青春期或青春期以前) (亂倫犯亦可依以下歸類) (Incestuous offender)

 

退縮型 (Regressed type):在其一生中他們曾與適當之同儕有過性關係。然而因一些情境上之壓力 (如長期失業、身體傷殘,或遭成年婦女之貶抑,尤其在性上),使他們漸失身為男人的信心。於是他們轉移性的滿足到較不具威脅性的未成年兒童身上。

 

固定型 (Fixted type):他們終其一生只能被兒童 (較多是男童) 所吸引,且無法在發展中獲得性心理上之成熟。經研究發現,此與幼年受虐甚至性虐待有關,造成其無法發展與成人之信任關係,轉而與兒童親近,並以性為表達其關懷的方法之一,據Jackson Prison (Michigan)資深心理學家Stan Bolt表示,此型之被害人常會固定在同一年齡層之男童,原因應是其首次受虐亦在此年齡。(Personal Communication, 7. 15. 1997)

 

三、綜論

 

  在幾小時的訪談中,想要瞭解與描述強姦者的心理特質,並不容易。更多的時間與心力是需要的。但可印證一點:一樣米養百樣人。想要抓住加害人的特質,並形諸筆墨,殊非易事。最後將強姦者的心理特質,依黃軍義教授 (1995)的研究做一歸納,以便讓讀者有一整體印象。

 

強姦者最常出現的特質,可看出包括:

1衝動、

2.自卑、

3.內向、

4.疑心、

5.好感官刺激、

6.大男人主義、

7.不擅與人溝通、

8.缺乏社交技巧、

9.以暴力解決問題的傾向

 

  這些特質有的看來頗具相關性 (參考圖三),如衝動和以暴力解決問題的傾向;有的看來則頗為對立,衝動與內向、喜好感官刺激與不擅與人溝通。其實強姦犯的個性大抵可分為這兩類:()粗壯、衝動、大男人主義、不排斥以暴力解決問題的傾向;()瘦弱、內向、疑心、自卑、不擅與人溝通。事實上受訪者間的異質性相當高,他們間的差異性,甚至並不亞於與未犯罪者間的差異。性侵害加害人的近期先兆及早期前兆 (表一及表二),或許可提供些不同的心理特質思考方向,供大家參考。謝謝。

 

參考書籍:

 

黃軍義 (1995) 強姦犯罪之訪談研究。台北 法務部

 

林明傑 (1998) 美國性犯罪心理治療之方案及技術。

社區發展季刊 82 p175-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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