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嫖不罰娼,從娼少女之安置規定違憲嗎? |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性暴力防治聯盟秘書長 高鳳仙 |
自從「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通過之後,有法界人士質疑該條例所規定之安置措施因限制從娼少女之人身自由而有違背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嫌,關於安置之釋憲案正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審理中,並引起各方高度關切。
一、安置依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只能由
司法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逮捕拘禁僅能由司法或警察機關為之,大法官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雖認為該項對於限制非刑事被告者之人身自由時亦有適用,但此解釋係針對以處罰為目的之警察機關逕行強制人民到案及秘密證人制度。不具懲罰性質而以保護為目的之限制人身自由如:SAAS病患之強制隔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八條)、嚴重精神病患之強制治療(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一條)、禁治產人之監護人將禁治產人送入精神病院或監禁於私宅(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二條)等,不僅性質上與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之逮捕、監禁、審問、處罰迥異,在實際應用上亦不宜僅能由司法機關或警察機關為之,而應由醫療輔導專職之社政或衛生機關發動,才能即時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因此,淺見以為安置不應適用該項規定而僅能由司法或警察機關為之。
二、安置機關依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法院嗎?
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逮捕拘禁機關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移送法院。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懲罰加害者與保護受害者,本著「罰嫖不罰娼」之精神,其安置制度係為保護從娼少女免於性剝削及性虐待,該條例並無任何處罰從娼少女之規定,故從娼少女並非犯罪嫌疑人,從娼少女被安置非屬憲法第八條第二項定之「因犯罪嫌疑被逮補拘禁」,安置措施不應適用該項規定而必須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法院。
依該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司法及警察人員應於查獲從娼少女後二十四小時內移送緊急收容中心,此二十四小時係用於指認、必要之訊問及專業人員與少女單獨晤談。
第十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未經法院許可將從娼少女留置七十二小時,此七十二小時係用以收集關於從娼少女之身心狀況、有無從娼之危險、是否應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之評估等資訊並向法院提出報告。上開九十六小時收容及留置期間係屬有關機關準備資料協助法院作出適當安置裁定之必要時間,外國亦多有三日至五日緊急安置時間之規定。例如:加拿大亞伯達省之「性交易兒童保護法」(Protection of ChildrenInvolved in Prostitution Act,兒童係指十八歲以下之人)原本規定兒童可以被緊急安置三日,嗣修正為五日,亞伯達省高等法院在Alberta(Director of ChildWelfare )v.K.B. 案件中認為,三日或五日之留置期間並未太長,亦未違背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正義原則。
三、安置規定合於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及正當法律程序嗎?
從娼少女為十八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其生命及人身安全雖然受到憲法之保護,但當其未能主張自己之生命及健康等權益,其父母亦未行使親權或未依子女之最佳利益行使其親權時,政府應行使「國家親權」(parens patriae)而擔負起介入之責任以保護從娼少女,安置措施即是由政府本於國家親權而擔負保護從娼少女之責任。
關於安置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問題,亞伯達省高等法院在上開案件中認為:研究資料顯示,兒童從事性交易幾乎不可能出於真正之自願,通常係由於淫媒之引誘或脅迫,收容留置措施係為協助保護被性剝削之兒童使其免受性虐待,故政府對於這些從娼兒童有合法之利益存在。留置可以保護兒童免於從事性交易及免受淫媒之恐嚇脅迫,三日或五日之留置期間可以對於兒童之身心健康、使用酒精毒品及毒藥、需要保護措施等進行綜合評估,故該法之緊急收容及安置程序符合比例原則之合理關連要件。該法所規定之留置時間屬於立法機關自由裁量之範圍,並且對於從娼少女之自由權造成最小之損害。因此,該法所定留置期間及留置程序與其立法目的(保護性交易兒童弱勢族群)合乎比例原則之要求,無違憲之處。自從此案判決後,該國之其他省亦陸續制定安置從娼少女之法律。
世界各先進國家多有安置從娼少女之法律規定,鮮有被認為違憲者。亞伯達省地方法院判決認為「兒童性交易保護法」違憲後,曾引起強烈批評,認為該判決讓從娼少女繼續留在受虐環境中。嗣高等法院以上開理由認為該法合憲並廢棄地方法院之判決,各界給予高度肯定,認為該判決正確認知從娼少女係屬需要保護之性虐待被害人,是給兒童一個很好的聖誕禮物。
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避免緊急危難及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下,得以法律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為保護從娼少女免於性剝削及性虐待,對其適時為緊急救援,我國之兒童及性交易防制條例亦授權主管機關得行使國家親權依法定程序安置從娼少女,許多關心從娼少女者衷心期盼此條例能得到大法官的支持。 |
- Aug 19 Fri 2011 11:59
罰嫖不罰娼,從娼少女之安置規定違憲嗎?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性暴力防治聯盟秘書長 高鳳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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