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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空姐摸臀回應新聞稿 |
2008/06/06 |
針對日前被高度關注「華航空姐被美籍副教授摸臀六下」之性騷擾案件,經桃園簡易法庭五月十六日判決,處以罰金新台幣參仟圓整,台灣防暴聯盟針對以上判決表達三點聲明: 一、 針對此件犯行明確的案件,卻依然輕判結果,令人不解與遺憾; 二、 此判決無法實踐「性騷擾防治法」之立法精神,對於身體自主權的維護毫無助益; 三、 此案例依「性騷擾防治法」之25條第一項判決,該條文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此條文刑度過低,聯盟將朝提高法定刑度或設最低刑度之修法研擬。 防暴聯盟秘書長蔣月琴表示,此案如同之前襲胸十秒無罪之判決之翻版,判決結果不符合社會認知;同時,凸顯司法界對女性權益的捍衛不足,仍須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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