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新聞,也要保護被害人 |
2008/07/15 |
台灣防暴聯盟社工員 梁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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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97/07/15)中國時報A12社會版,有一則「變態夫妻性侵女童 法官判重刑」的新聞內容讓人恐懼!司法的判決上這對夫妻是有罪的,實無懸念。但一個新聞需要作的是報導,而不是判決;對於案情過度詳盡的描述,讓一個已經在案件中受傷的女童及家屬,被迫再一次的目睹自己受到傷害的過程、回憶親人所受到的傷害,不啻是另一種暴力傷害!而這是新聞報導該做的嗎!這是新聞倫理所允許的嗎!
對於一個被害者,所需要作到的,不僅僅是要有一個公平的判決,更要做好保護的措施,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6條之規定,媒體不得提供足以辨識兒童或少年身份之資訊,當加害人的資訊如此詳盡時,有心人士其實可從資訊中找到被害者,直接或間接的造成被害者的生活遭受不必要的困擾或傷害;同時,媒體也不應再將一個無辜的孩子的悲慘遭遇,一再的重複上演,讓已好不容易走過受創的心靈,又再一次受到更大的傷害。
媒體是公器而不是審判者,加害人的行為自然有司法作懲戒。媒體將加害人的姓名公佈,並將犯案過程如此詳盡描述,試問,這對於當事人而言,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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